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 】 发布时间:2013-11-22 点击次数: 次
内容简介:上海市生态公益林造林实行苗木准入制
近日,从上海市林业局沪林【2013】111号文获悉,为规范本市生态公益林建设,加强公益林建设苗木质量监督管理,提高造林质量标准, 上海市生态公益林造林实行苗木准入制。苗木准入制度实施范围为国家林业局、上海市林业局、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;中央财政、市财政、区县财政投资建设的生态公益林;区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的公益林建设区域内建设的林地。具体内容是:
1、生态公益林项目作业设计单位要按照《上海市公益林主要造林树种推荐名录(第一批)》,选用适合造林地立地条件的造林树种;苗木质量符合《上海市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(试行)》要求。
2、市、区县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按照《上海市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(试行)》、《上海市公益林主要造林树种推荐名录(第一批)》要求,加强对生态公益林项目的作业设计方案编制的指导、审核工作,指导方案编制单位选用适合树种和符合质量标准的苗木。
3、造林工程施工、监理单位要按照《上海市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(试行)》要求,加强对造林苗木质量检查验收,杜绝质量不合格苗木在造林中使用。
4、造林项目在采购造林苗木时,苗木供应商必须具备苗木经营资格,供应的苗木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苗木质量检验证、苗木标签和植物检疫证书。
5、市、区(县)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造林项目苗木质量检查监督,发现使用不合格、不合法苗木的,要责令监理、施工单位及时整改。
6、造林工作项目验收时,造林树种、质量不符合《上海市公益林主要造林树种推荐名录(第一批)》、《上海市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(试行)》要求;不能提供苗木质量检验证、苗木标签和植物检疫证书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。